经典案例

个人购物信息被盗,电商平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0日晚,苏某在某当网自营购物平台购买两本书共计131.6元,收货人信息为其父亲的地址及手机号码。2016年7月31日下午,苏某父亲接到某当网客服电话,客服向其父提供苏某购买的两本书的名称、金额、联系电话及收货地址等信息,与苏某提供的订货信息一致,并声称7月31日早上货已出库,在高速运输途中遇交通事故,包裹损坏无法送达,需要退款重新订购。由于其父不会网上操作,就让客服联系苏某本人。苏某进入某当网查看货物信息,其官网显示货物已损坏,需退款并重新订购,并显示“官方授权物品丢失破损退款中心,若超过退款期限,货物资金将流入希望工程1+1”。苏某输入其银行卡号,某当网客服声称10分钟即可到账,15分钟后苏某并未收到手机短信提醒退款,查询银行账户后发现账户中的15000元已被盗取。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苏某于2017年2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当网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1000元,共计1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某当网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某当网作为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苏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所要解决的是以互联网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可能带来的危害,某当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收集、利用、传递个人信息过程中,对个人的购物信息负有安全保障及防止泄露的义务。在互联网电子商务条件下,用户对电商平台保障其数据安全具有合理信赖,电商平台作为系统安全的维护和受益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防范网络安全漏洞和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具有更有利的条件。本案发生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权益的保护还不完善,法院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某当网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则明确对电商平台提出了安全保障的要求,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9年1月1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成为电子商务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依据,电商平台要直面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在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因此,电商平台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管控无疑是有效且成本较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