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著作权视野下玩具行业涉罪问题 ——上海警方是如何端掉“乐拼”

20194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警方官方微信公众号“警民直通车上海”以一篇《全国首例!涉案金额逾2亿!上海警方侦破侵犯“乐高”玩具品牌著作权案》引爆澄海玩具行业,关于玩具行业维权及侵权的问题再次成为的玩具圈热议的话题。随着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问题已然成为玩具老板们避不开的话题。而玩具行业涉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而本文主要浅析“乐拼”著作权涉罪问题。



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的三种后果:民事起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中以刑事处罚最为严厉也是对侵权人打击力度最大的。是玩具行业从业者最应该防范的法律风险,否则一旦陷入其中,多年的努力和积累可能即刻化为乌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有四种情形入罪,而玩具行业可能涉及的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目前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其他作品”涵盖了什么?因此,有了之前某著名玩具生产基地的经侦大队将“美术作品”解释为“其他作品”,并以二维(平面)的著作权“美术作品”作为,三维(立体)的玩具产品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据。能否将三维(立体)的玩具产品认定为对二维的著作权“美术作品”侵权,构形刑法意义上的“复制”,理论界一直有争议。据业内人士消息,该地经侦大队的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而其认定侵权的鉴定方法其中有一种为:将被控产品(三维)拍照成图片(二维化)与著作权证书上的图片进行重合比对,基本重合者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另外,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工业产品能否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其平台进行维权是持否定态度的。下面提示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的提示:



而这次“乐拼”事件,认定侵权的方式上海警方进行了技术处理,与某地经侦大队常用的认定方式有所不同,避开了工业产品是否为美术作品这一争议问题。根据上海警方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来分析,“乐拼”侵犯“乐高”著作权并非是其积木产品本身,而是该产品的附属物:产品说明、示意图、外包装。


(“警民直通车上海公号截图




“乐高”这次为何不以积木产品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告“乐拼”?原因在于积木本身是否为美术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理论界向来有争议。按照一般认识玩具积木属于工业产品应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专利侵权并不会涉刑,除非假冒专利才涉刑。对于玩具行业大量的是专利侵权,基本上没假冒专利。而专利侵权的民事官司一打起来时间比较长,处罚力度跟刑事处罚也没得比。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乐高”也曾对“乐拼”发起民事诉讼,但所收到的效果甚微。估计这也是乐高起了“杀心”的重要原因,必须让“乐拼”身陷囹圄才能阻止其侵权。因此,上海警方以“乐拼”积木的附属物‘即产品说明、示意图、外包装’作为认定其涉嫌犯罪的梗。当然,复制其产品说明、示意图、外包装也并非必然就构成侵权,乐高公司的产品说明、示意图、外包装必须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原创性等要素才享有著作权。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粗犷型的发展模式和窃取他人智力成果的发展模式已不再适用当今竞争模式。商海有风险,还需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保驾护航。


作者:汕头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金梓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