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检察院不起诉,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无罪

【案情简介】

  2014年初,班玛某某、某红、邓某某、陈某商议后,在某某乡某某牧委会三社集体草场开设砂场,由某红、班玛某某二人负责征地,邓某某、陈某二人负责引进机械设备,某红、班玛某某从出售的每方砂子中分红,邓某某、陈某将砂子卖于某某公路DJ9标,从中获得利益达2000000元。2014年5月,邓某二与某红、班玛某某商议开设砂场,邓某二负责设备人员,由班玛某某、某红负责征地,从出售的砂子中分红,之后三人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沟牧民某然家的草场开设砂场,将采挖的砂子卖于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路DJ16标。砂场开设数月后,邓某二将该砂场转让给邓某某、某云,二人与某红、班玛某某继续合作采砂。经DJ16标项目经理部证实邓某某等人获得利益10205000元。此外,邓某某、某云、杨某某与某红、班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某某县某某乡开设砂场2处,进行采砂。向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路DJ13标项目经理部、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公路DJ11标项目经理部供砂。经某某公路DJ11标项目经理部证实邓某某先后多次获得利益479381.07元;某某公路DJ13标项目经理部证实邓某某先后多次获得利益2280000元。综上,邓某某涉案总金额14485000元。本案由某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邓某二、邓某某、某云、陈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某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18日,本人接受邓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案件结果】

  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2020年03月02日,检察院对被告人邓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观点】  

  一、为某某公路提供砂石料的加工场有120余家,仅某某县内就有24家,在采砂行为一致,且均未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何仅仅追诉案涉的邓某某等人?侦查机关完全违背了刑法适用一律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属于严重选择性执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及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已经明确,公路项目砂石只要不在本项目以外的流通领域进行营利,无须办理采矿权许可证,且采矿的相关手续的申请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

  三、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将砂石料出售给某某高速公路项目并依法纳税的行为是某某县自然资源局认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四、《宁某司鉴字〔2019〕第X号鉴定书》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矿产资源的鉴定资质且鉴定内容不客观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心得体会】

  在没有去青藏高原之前,只是听说过高原反应。青海省果洛州的首府玛沁县海拔4500米,周围树木稀少,据说是当地最缺氧的地方,初下飞机时没有太多的感觉。晚上睡觉时才感觉呼吸困难、头痛难忍、莫名地流鼻血,几乎一夜没睡,当时在想是不是会挂在那里,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做了贡献。因为我听说过有人因为高原反应,没能走出青藏高原。

  本案是一起当地的为数不多的涉恶案件,因为当时地广人稀,经济不是很发达,刑事案件自然很少,涉恶案件更少。本案涉案人员众多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所以在当地是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在刚接手本案时,我查阅了大量的该类案件,没有查到无罪案例。没有调阅卷宗仅听嫌疑人家属的陈述时,我并没有做无罪辩护的打算。但当我会见被告人且阅完卷宗后,我打算做无罪辩护!除了案件本身的定性及公安机关的证据不扎实外,我很幸运地遇到了一个负责任的检察官。他能够耐心地面对面听我表达对本案的观点,在电话交流的过程中我也能觉察到他认真地阅读了我写的意见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