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负连带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曹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李某与曹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曹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主为何某,车子挂靠在某物流公司,何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时约定: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与某物流公司无关,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找到当事方要求赔偿13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协商无果。李某遂将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车辆挂靠的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曹某及车主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赔偿。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损失118960元;何某赔偿李某损失8630元;某物流公司对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看,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车辆所有人负责赔偿,但挂靠单位应与实际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或挂靠单位任何一方进行赔偿,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的协议对其他人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挂靠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双方的内部协议向实际所有人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作为曹某(司机)的雇主,应当对曹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何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